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