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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