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设立企业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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