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外资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外资委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