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外资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外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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