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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