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外方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对审批机关的审核、审批决定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