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外方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其合同、章程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实际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审批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不予批准或者撤销批准证书。造成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