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本市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选定投资项目。
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选定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