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