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商务部门牵头协调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向市、区商务部门反馈。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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