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条 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者尾气处理装置保质期届满的,车主应当及时送修、更换,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