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粘贴于显著位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及管理信息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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