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提供检验报告。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提供检验报告。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