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五条 本市根据大气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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