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