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地方质量标准。
本市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本市自备燃料用于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其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海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市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发布检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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