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