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条 本市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