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一条 本市医院、学校及幼托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本市在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使用。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本市在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使用。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