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三条 废弃物焚烧炉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废弃物焚烧炉的运行,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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