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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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共同治理、区域联动、损害...
第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调整城...
第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
第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为社区配套服务...
第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
第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大气环...
第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第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国际、区域合作和交流,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清洁能源技...
第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本市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
第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第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
第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
第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不同时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容量及社会经济发...
第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
第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建立本市重...
第二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因无排污许可证排...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者工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排污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没有相应...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排...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拟订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秋冬季,本市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相关企业应...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信息和气象信息共享、预测预报会商等相关工作机制,并联合发...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必须配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信息系...
第三章 防治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
第四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条 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者尾气处理装置保质期届满的,车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可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在通航水域内行驶的机动...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五条 本市根据大气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七条 本市交通、海洋以及海事、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污...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国家机关...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条 本市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一条 本市医院、学校及幼托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本市在化工、表...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三条 废弃物焚烧炉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四条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六条 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化措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八条 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保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保洁作业技术规范中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九条 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六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条 下列范围内裸露土地应当依本条规定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三条 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四条 本市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六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名录时,...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及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家海事部门、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在本市逐步推进...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
第七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条 市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在防治机动车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领域,探索区域...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协商,将下列环境信息纳入长三角区域共享:
(一)大气污...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相关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淘汰名录的行业、工艺或者设备逾期未调整或者淘汰的,相关企业由市或者区...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污染治理,...
第八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订应急预案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制订应急预案的单位...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限制生产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处二万元以上...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统一监...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单位环境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
第八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锅炉、窑炉以及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市或...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及时送修的,轻型车行驶超过二百公里行驶里程、重型车...
第八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
第八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
第九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
第九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以及在航机动船经营人员或者船员拒绝、阻挠公安...
第九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九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第九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
第九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单位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管理的,由市或者区...
第九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废弃物焚烧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
第九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第九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工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第九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
第一百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第一百零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行...
第一百零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零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
第一百零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
第一百零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
第一百零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污染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
第一百零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