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大气环境污染;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