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为社区配套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协调。
对因前款规定的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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