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和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
市和区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建设以及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建设、绿化市容、交通、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财政、农业、教育、卫生健康、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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