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调整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措施,加大生态建设和治理力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