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