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及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根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研究制定区域统一的货运汽车和长途客车更新淘汰标准,并采取车辆限行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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