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家海事部门、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在本市逐步推进进入上海港的船舶使用低硫油,靠泊船舶采用岸基供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