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条 市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