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协商,将下列环境信息纳入长三角区域共享:
(一)大气污染源信息;
(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三)气象信息;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五)企业环境征信信息;
(六)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污染事故信息;
(七)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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