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七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相关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推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