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六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名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的协调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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