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