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三条 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