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十条 下列范围内裸露土地应当依本条规定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交通、水务、绿化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交通、水务、绿化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