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五十八条 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保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保洁作业技术规范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