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将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列入淘汰类目录。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将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列入淘汰类目录。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