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建立本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