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秋冬季,本市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相关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