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拟订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