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信息和气象信息共享、预测预报会商等相关工作机制,并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