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必须配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统一的监测网络。
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正常运行。
在线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正常运行。
在线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