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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