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