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阶段目标,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保证本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阶段目标,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保证本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