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