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其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限期达标计划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