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