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以及在航机动船经营人员或者船员拒绝、阻挠公安交通、海事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和机动船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由公安交通、海事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