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